释义 |
律师分析: 1、 重伤一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 (2)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 (3)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 重伤二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危及生命; (2)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 (3)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2)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1)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 (2)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6、等级限度 (1)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 (2)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 (3)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