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和其他容器应当密封严密,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温度、湿度、压力的变化造成危险化学品泄漏或者溢出;储罐等容器的溢流泄压装置应设置准确,启闭灵活。 司机、机组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集装箱装载现场申报人员和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集装箱的使用要求和危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