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入户项目复核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0。根据查询相关资料:电话访问和入户调查数据由复核人员对照评估录音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0。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1)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2)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3)选取与项目组做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4)复核有关处理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重大事项概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