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证券公司有哪些分类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1、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2、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3、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二、注册证券公司有哪些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3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业务范围是怎样的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