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移动互联时代,在互联网企业、电商平台等新兴行业引领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互联网渠道作为销售渠道的主战场之一。我行创新推出账户"出海",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利用互联网企业平台开立我行II类、lII类账户,实现我行账户等金融服务的输出,拓展获客渠道。越秀支行把握时代脉搏,紧跟上级行部署要求,班子带头,公私联动,积极拓展互联网企业客户,助力账户"出海"业务落地生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