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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区分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的依据
释义
    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为,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侵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则是单方的恶意行为,侵害诉讼相对方的权益。虚假诉讼没有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恶意诉讼可能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拓展延伸
    区分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的关键要素及其应用
    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问题,准确区分它们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关键要素包括原告的主观意图、诉讼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恶意诉讼是指以恶意目的提起的诉讼,旨在滥用司法程序、侵害他人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虚假诉讼是指诉讼事实的虚构或故意歪曲,以欺骗法庭或对抗正当权益。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应审慎分析案件材料、调查相关事实,借助专家意见和法律规定,全面评估上述要素,以确保公正裁决。只有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关键要素,才能有效区分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
    结语
    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是法律领域常见问题,准确区分至关重要。恶意诉讼以恶意目的提起,滥用司法程序、侵害权益;虚假诉讼则虚构或歪曲事实,欺骗法庭对抗正当权益。法官应审慎分析案件材料,调查事实,评估主观意图、真实性和证据可信度等要素,维护司法公正。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要素,保障公正裁决,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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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