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对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 |
释义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特点 特点一:对口联系的部门多。既有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政法机关,又有政府的人事局、民政局、监察局、人防办及残联等群团组织,并同综治办、普法依法治区办等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依法治市工作方面有密切的联系。 特点二:对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高。熟悉基层和机关工作,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政策理论水平。 特点三:工作内容多任务重。正如有人所说,法工委不是信访部门有信访任务;不是政法机关确与案件打交道;不是政工部门要做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人大的法工委的权利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草案。 2、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有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 3、对省级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 三、全国人大法工委具体工作包含: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 2.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3.负责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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