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 |
释义 |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特有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源于投保人对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权益,包括因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保管合同;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责任保险;因所有权,使用权产生的保险利益,如财产的所有权人、经营权人、留置权人、管理权人等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本案中,孙某虽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车辆,应当认为孙某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己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3、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例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保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同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保险合同而言,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如我国《保险法》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开别人的车撞伤人保险公司赔偿吗 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具体来说就是所有由于投保机动车造成第三者法定应负的损害赔偿都属于保险利益的范围之内。在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实际驾驶人常常不一致,因此,投保人缔约保险合同所追求的保险利益,决不仅仅在于保障自己的责任利益,还应该包括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等一切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因而合法的车辆借用者也应当被认定为被保险人。 2、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印证了以上对于被保险人范围的推定。按照《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并不仅仅局限于投保人,还应当包括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此外,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所以即使是借别人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当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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