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证明; 5、建设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