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贷款到底是什么 |
释义 |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这些质押物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且信用等级必 法律分析 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采用质押方式。 其中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优价证券。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停止支付证明。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借款人须满足的条件 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并且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此外企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 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出质人必须依法享有对质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书面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贷款的种类 1.存单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2.仓单质押贷款:指银行与借款人(出质人)、保管人(仓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保管人签发的借款人自有或第三方持有的存货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借款人办理贷款的信贷业务。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指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向银行申请融资。由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与变现的特殊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而且一般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加保。 4.保单质押贷款:指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单直接抵押给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5.国债质押贷款: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国债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6.股票质押贷款: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拓展延伸 质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但也存在一定风险。为了有效降低风险,需要对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首先,需要对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其价值足够覆盖贷款本金。其次,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以避免贷款给了无法偿还债务的借款人。此外,需要对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进行合理设置,以保证贷款的稳定性和可承受性。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采取一些防范措施,如要求抵押物必须足值、限制贷款期限、加强贷款管理、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等。如果贷款过程中出现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化解,如申请贷款展期、寻求第三方担保等。 质押贷款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需要充分评估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九条\t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五十条\t以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t第七十五条\t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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