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1.就业创业、人才服务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2.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发布;3.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创业服务活动;4.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5.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6.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7.失业登记等事务;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9.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10.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