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区别是概念不同:前者是指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地取得本不应得到的利益,同时有另一方的利益因此而遭受到损失,则取得的利益对于获益人而言是不当得利;后者是指一方在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对其相关财产或事项等进行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 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 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