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网络查询 根据中公协和各省公协有关的规定,自公证机构成立以来所有在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事项,公证处均需将公证书编号、遗嘱人姓名、遗嘱人法定身份证件号码、遗嘱人出生年月日、公证机构名称、公证书出具日期等信息登录备案,以便全国各公证机构在办理遗嘱变更、遗嘱继承公证时查询,有效避免错证的发生。 (二)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对外窗口 向该窗口提供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查询被查询人在哪个公证处做的遗嘱公证,随后携带证明去该公证处调取公证文书即可。 一、公证遗嘱无效情况 公证遗嘱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三)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嘱份额;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二、附条件遗嘱的停止条件 附条件遗嘱的停止条件如下: (一)在附条件的遗嘱中,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 (二)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