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协议离婚后还能争取抚养权。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不享有子女的抚养权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如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即使没有孩子的抚养权,还是要给抚养费的。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至于具体需要承担多少的费用,需要承担多长时间,那需要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夫妻双方可以向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离婚后的子女关系: (1)离婚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未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均为其监护人,关于该子女与哪一方共同生活以下列方式确定: ①双方达成协议的依协议 ②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3)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爷爷奶奶没有探望权,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的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想要探望孩子时,可以随孩子父亲或母亲一并去探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外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