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
释义 | 如果拆迁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私有住房,则拆迁房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如果在婚后取得,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父母的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差价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1、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有住房,且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获得的,此种拆迁应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有住房,且拆迁房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后获得的,那么该被拆迁房屋的差价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在婚后被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的是公有住房,在婚后该房屋被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在婚后该房屋被拆迁,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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