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患有心脏病和已心脏搭桥的犯人,判三年以上可以监外执行吗? |
释义 | 刑罚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适用于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下的罪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具备保外就医需求且不会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无期徒刑罪犯,如果符合怀孕或哺乳婴儿的情况,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对于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具体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结论:可以。解析: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就应当在监狱服刑,如果情况严重且监狱内医疗条件不足以控制病情,有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全称应该叫暂予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拓展延伸 心脏病患者犯人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有特殊规定? 对于心脏病患者犯人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有特殊规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一方面,心脏病是一种严重的健康问题,可能需要定期服药、接受治疗或手术。因此,对于心脏病患者犯人,监狱系统应该考虑他们的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监护措施。另一方面,刑罚执行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如果对心脏病患者犯人过于宽容,可能会引发公众对刑罚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应该在确保犯人健康的前提下,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综合考虑是否采取特殊规定,如监外执行或减刑等。这需要权衡犯人的健康权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心脏病患者犯人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否应有特殊规定,需要在维护犯人健康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进行权衡。监狱系统应考虑心脏病患者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监护措施。然而,过度宽容可能引发公众对刑罚公正性的质疑。因此,在确保犯人健康的前提下,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是否采取特殊规定,如监外执行或减刑等,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二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百一十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被收监执行后,所在看守所应当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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