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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关于劳务纠纷的规定
释义
    民法典关于劳动纠纷的规定有:
    一、用人单位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的变化,并不会影响其民事主体地位,用人单位法人的存续状态并不会因名称等变化而产生改变,_般情况下也不会妨碍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二、职工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如签订了培训协议,有相应的违约金条款的,职工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平均分摊,将尚未履行期限应分摊的费用赔偿给用人单位。
    三、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赔付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工追偿,其赔偿比例可以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过错程度等判决。
    四、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赔付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职工追偿,其赔偿比例可以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过错程度等判决。
    五、如果职工自行组织踢球或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问题活动,导致受伤的,因为不是受用人单位指派,故受伤与工作无因果关系,不是工伤,风险自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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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