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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东高温补助规定是什么?
释义
    2020年广东高温补贴标准最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需在6月至10月份的5个月内,对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员工每人每月发放150元的高温补贴,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员工每人每月发放45元的高温补贴。符合高温补贴发放对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二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法律分析
    2020年广东高温补贴的最新标准如下:
    发放时间:从6月份到10月份,共计5个月。
    发放标准:每人每月150元。
    此外,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1. 高温津贴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在6月至8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时,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如果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2、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三、哪些人群可领高温补贴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
    1、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2、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措施》还对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非全日制用工以及实行特殊工时的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作出规定。对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两种特殊工时的高温作业人员,则要按月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四、高温福利还有这些
    1、达37℃以上,下午暂停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拓展延伸
    广东省于2021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对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津贴。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发布的《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发放对象为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的劳动者。
    该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提供高温天气津贴。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高温天气的判断标准,即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此外,还规定了高温天气津贴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细节。
    总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视,也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结语
    2020年广东高温补贴的最新标准已经出来了,从6月份到10月份共计5个月,每人每月可获得150元的高温补贴。不过,高温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还需了解。高温津贴包括用人单位在6月至8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时,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津贴;如果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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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9: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