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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可归责性
释义
    责任是对义务违反的后果,有义务必有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后果,这正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首先,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除非在强制缔约或命令合同场合,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中断谈判,所生费用为交易成本,但合同自由应当受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缔约过失责任基于先合同义务,其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保护、通知、照顾、协力、忠实等附随义务,进而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正义观和自由观和谐地体现在人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故而值得肯定。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但缔约过程中的过错又以存在义务为前提,缔约过失则是主观要素,违反先合同义务是客观要素,过失才表明行为人有主观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客观事实,只有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才具有可归责性,仅有客观事实尚即仅有当事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不足以课以其责任。随着社会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已经包括了故意,依据民法解释学原理,故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情形当然也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甚至在个别例外场合被扩大到了无过错。不过总体来讲,其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仍应以过错为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3、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民事义务,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一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的前提也是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义务,但缔约过失责任违背的法定义务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和信赖关系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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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