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权利包括隐私权吗 |
释义 | 个人财产隐私权包括: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但具体来说隐私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 一、隐私权的隐私特性是怎样的 在隐私权上,一旦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关联,就表明其不具有隐私的特性,新闻媒体的报道就不是对个人秘密信息领域的侵犯,也就不是侵犯隐私权。比如,一般认为关涉到犯罪的隐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犯罪分子不能就媒体对其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加以报道而认为侵犯其隐私权,并且与犯罪事件有牵连的人,如受害人、罪犯的家庭的隐私也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一定限制。 社会公共利益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产生相应改变的,所以对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现时的一般道德加以衡量,并结合当代的社会价值、法律的一般精神和原理、所具有的社会意义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新闻侵犯隐私权抗辩事由中的公众知悉怎么看 作为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事由,公众知情权指的是前两种权利。新闻媒体有职责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的需要。公众兴趣是与知情权有关的一个概念,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了知情的欲望时,即存在公众兴趣问题。因为公众知情权、公众兴趣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抗辩时极易被滥用。因此,在对此抗辩理由进行判断时,应根据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看法来决定一个新闻报道是否符合公众兴趣,是否应该对少数人的知情权加以满足。如果一般的社会公众对新闻报道中所揭露的个人信息持反对态度,则应认为新闻中的个人信息不是公众感兴趣的部分,可以认定新闻报道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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