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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免职后,有工资吗?
释义
    员工付出劳动应有工资,即使犯错也应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工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如侵害劳动者权益,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那么员工一定是有工资的。就算员工犯错,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视情况扣除部分奖励待遇,但是工资应该发放。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拓展延伸
    被公司免职后,如何维权并追讨未支付的工资?
    在面对公司免职后未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您可以采取以下步骤来维权并追讨您的合法权益。首先,确保您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工资未支付的事实,如工资条、合同、邮件等。其次,与公司进行沟通,书面形式更佳,明确要求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并设定合理的期限。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或拖延时间,您可以寻求劳动仲裁、劳动法院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帮助。在此过程中,您可能需要咨询和聘请专业的劳动法律顾问,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请记住,维权过程可能需要时间和耐心,但坚持合法权益是值得的。
    结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只要员工付出了劳动,就应该获得相应的工资。对于公司免职后未支付的工资,您可以通过与公司沟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权并追讨您的合法权益。请记住,坚持合法权益是值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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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