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放军身高要求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高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高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2、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3、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法律依据: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l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l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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