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案程序工作三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如下: 1、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 2、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为了做好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骤和方法: (1)事实审查; (2)证据或证据线索审查; 4、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的材料进行审查核,要是审查后需要立案的,则制作立案决定书进行立案;对于决定不立案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