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怎么定房子交付 |
释义 | 买期房约定房屋的交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范围内交房,交付的房屋应当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基础生活设施已经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一、交付商品房要达到怎样的条件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是指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作为标的物的商品房在具备哪些要求后出卖人即可将其交给买受人占有。 建设部2001年颁发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其中第三十条原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其交付给买受人。三十一至三十五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的一些义务(如样板房问题、提供住宅商品房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测绘等),其中交付使用最严格的条件是商品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因为竣工验收是行政法规对于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哪些情况下业主能拒绝收房?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三、怎样约定开发商的交付义务 开发商交付义务: 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 2、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 3、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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