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以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一般情形下以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无须追加该企业法人为共同当事人,并可直接裁判该分支机构行使权利或承担责任。 原告坚持一并起诉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与企业法人,人民法院可判决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不能偿还债务部分承 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最高法院相关批复精神,一般情形下不必追加企业法人参加诉讼。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则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 为当事人。 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是否负清偿责任 总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债务。经工商部门登记,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从事相应的民商事活动。但分公司虽然有公司字样,但并不是真正的公司,所以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分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的债务仍应由总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有没有资格签订劳动合同 是有资格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劳动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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