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票所需记载的基本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支票的要素包括: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支票必须明确票据性质、无附加条件的付款委托、正确记录金额、准确标记付款人、注明出票日期和正确签章。否则,支票将无效,且出票人或代理人需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1)表明“支票”的字样。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易于辨认,以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讲,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事先印在支票上,比如“上列款项请从我账户内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出票人就无需再书写其他相同意思的文字在支票上。 (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否则即为空头支票;付款人不予付款。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 (5)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的日期,支票上必须予以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 (6)出票人签章。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当出票人为单位时,应当是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当出票人为个人时,应当是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签章人也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结语 支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表明支票的字样,以确定票据的性质;二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即出票人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无条件支付;三是确定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四是付款人名称,指接受委托支付款项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五是出票日期,必须予以记载且不得更改;六是出票人签章,单位应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个人应与银行预留签名或盖章一致。以上是对支票的要点概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七)异地支票在票面右下角必须记载12位的银行机构代码,同城为6位。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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