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分类 |
释义 | 法人的分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具体内容如下: 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投资者为目的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法人,不向投资者,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利润的。非营利性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法人的基本法律特征如下: 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这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最大区别。法人是社会组织,但不是任何组织都能取得法人资格,只有那些具备法定的条件,并得到法律认可或依法获得批准的社会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作为独立主体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法人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 3、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它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反映和结果;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一特征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创立人人格的明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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