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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拨用地审批流程
释义
    一、办理条件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2)土地界线、权属清楚无争议。3)经市人民政府同意。4)土地来源合法。
    二、办理材料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
    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
    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揭阳分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接收受理人员根据办事需求,在预约时段内为申请人服务。
    3)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系统即时自动对申请进行接收。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
    4)登记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5)申请编号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并通过短信自动发送到申请人手机,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6)收件凭证。无。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2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实行预受理的,需要申请人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才是正式受理。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c)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等符合受理要求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符合受理要求,予以预受理。”的意见;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或停止办理的,在受理系统填写“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预受理”的意见。
    2)补正材料
    a)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助服务终端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接收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电子《预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b)申请人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可通过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接件受理人员作出受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送至业务科室,受理系统申请编号连同受理意见确定自动转送审查人员。
    以上文书可上网查阅,申请人将收到相关短信通知。申请人索取书面文书的,应提前告知,可前往办证大厅自取或邮寄方式送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服务区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该内容由 杨文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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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20:2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