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74号 2002.8.29)第39条,办理“采砂证”需满足以下条件: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5、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道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措施。6、对于重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出具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