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告需提前几天通知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申请强制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如果申请人不熟悉相关规定,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法律分析 强制执行几天后通知被告: 1. 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承办人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的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财产,并命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果执行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六个月后仍未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结语 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相关材料,如强制执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等。若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六个月内未得到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申请执行。同时,若受委托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不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其上级法院指令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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