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批程序如下: 防震减灾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部门要将规划草案送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总体规划进行衔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涉及其他领域时还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其编制的专项规划进行衔接。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在将规划报送审批前,还要将规划草案咨询有关专家的意见。规划编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科学问题,也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专家的作用。规划草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规划经专家论证后,应当由专家出具论证报告。 防震减灾规划是加强地震灾害预防,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的重要依据。防震减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制定防震减灾规划,是增强防震减灾能力的需要。目前我国防震减灾能力还相当薄弱,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发生同等程度的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严重得多。防震减灾能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必须纳入依规划发展的轨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国家防震减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