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株洲市渌口区征收范围 |
释义 | 法律分析: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法律依据:《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渌政告〔20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一、批准相关情况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 (三)批准用途:株洲县梅子湖生态新区规划五路等建设项目(201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四)批准时间:2019年8月7日 (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1.3734公顷(合20.601亩,其中:水田2.0265亩,旱地2.187亩,林地14.0325亩,坑塘水面2.355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 三、征地范围: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四、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和《株洲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政发〔2017〕5号)实施。 五、安置途径:征收土地后的失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生活保障。房屋征收涉及的安置人口,采取自购商品房方式安置。 六、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杨梅村、南洲镇湘渌村村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挂字第11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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