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辞职后单位能收回房改房吗 |
释义 | 辞职后单位是否能收回房改房现在这类问题很多,司法实践上对此并不明确。但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房改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的一种福利补偿,与工作年限、学历、职位等挂钩,分得房后,房主应对房屋享有应当的财产权利。单位往往已分房为条件,强迫职工签订所谓服务承诺。这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违背职工意志的,在法律上也没有依据。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此类案件,这我认为也不妥。至于辞去公职,单位更无权阻拦,劳动者由自主择业的自由,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户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者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在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对不得上市的房改房也作出了规定,除上面提到的六项之外,还有下列四种情况也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装修费用的。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讲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首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房改房转让以后再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按照有关城市私有房屋交易管理规定办理。关于房改房屋的分割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这类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往往产生争议,一方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属于父母的财产。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房改政策,因为房改房屋属于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来进行界定。由于房屋原来属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时也是以父母的名义进行的,购买房屋的价格实行了优惠。按照房改政策,这类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对于购买房屋出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视为一种债权,在离婚时可作为债权妥善处理。对于以夫妻双方或一方承租的公房参加房改后,没有取得房产证明的,不影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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