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洗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八条 [洗钱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