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如何适用? |
| 释义 |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享有对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对于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的情况,同样可以申请优先权。 法律分析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是什么 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成员国国民自其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相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以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其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是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期,对他人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在成员国内享有优先权。此外,《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还规定了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的优先权。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对优先权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述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结语 商标注册申请中的优先权是指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一国商标注册申请后的6个月内,如果在其他成员国内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同一类商品或服务,后一申请将被视为与前一申请同一天提出。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了优先权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在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后的6个月内,如再在中国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同一类商品,可享有优先权,但需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提交外国申请文件副本。同样,首次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使用商标的申请人,也可在展出后的6个月内享有优先权,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未提出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者将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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