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哪些? |
释义 | 下列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 1.加工承揽合同。 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3.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 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5.财产租赁合同。 6.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按照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一定的委托事务,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并给付一定报酬。 一、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包括旅客 货物运输合同不包括旅客。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适用于旅客和承运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怎样赔偿 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的赔偿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是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毁损是指物质之变动而减少其价值,破损固不待论。灭失是指托运人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的约定交给承运人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已经无法将托运货物交付给收货人。 运送物灭失、毁损时,赔偿仅限于该物本身所受损害,托运人其他财产是否因此受损,则不予考虑基本原因是,承运人所能了解的,仅在于运送物本身状况,不可能知悉运送物的使用价值以及该物与托运人的关系,因此承运人仅在物之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物价的计算方法有多种。依次是: 1、以运送物应达目的地和应达时间为准计价,此方法的目的在于使托运人获得假想运送物安全及时到达并依约交付时所能获得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2、以托运时装运地之价值为标准,此标准为国际铁路运输所采用,主要是由于跨国铁路运输的货物因跨国和其他费用如关税等较高,会造成货物原价的数倍增长,如由承运人负担明显过重; 3、以发票价值加运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利润而计算。此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类同,有利于保护托运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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