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变卖期限,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留置权变卖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时需要注意的方式、方法和手段,以及留置权怎么取得的知识点。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需要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妥善行使留置权、避免自行变卖留置物等问题。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参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并可以约定排除。 法律分析 关于留置权变卖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不过,法律并未对变卖期限做出明确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多于六十日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要注意什么 有确定享有留置权的前提下,留置权人行使此项权利还必须注意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正确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 三、留置权怎么取得 留置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参照以下方面: 1.债权人须根据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1)留置标的物只限于动产。 (2)留置标的物只能合法的占有。 2.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其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1)债权人应当享有债权并已届清偿期。 (2)债权的发生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4.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拓展延伸 留置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在行使留置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留置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成立要件,如债权人合法、债务人存在债务、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等。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缺失,留置权将无法成立。 2. 留置物的范围:债权人只能留置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动产或不动产,而不能留置与债务人无关的财产。 3. 留置权期间:留置权自留置物被债权人占有之时起算,至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日止。在留置期间,债权人不得将留置物用于经营活动,以免影响留置权的实现。 4. 留置权费用:留置权人可以收取留置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不得收取超过留置物价值的费用。 5. 留置权解除:当债务人已经还清债务、债权人放弃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等情况下,留置权可以被解除。 总之,留置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但需要注意相关成立要件和法律规定,以保证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留置权变卖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法律并未对变卖期限做出明确的要求。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六十日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留置权要注意方式、方法和手段的正确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尽量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就操作方法而言,最好与债务人协商解决或委托公证处或拍卖行变卖或拍卖,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变卖拍卖。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也可以约定排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十一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 (一)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认定无效; (二)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五条\t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七条\t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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