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单位分给职工的房子。如果是全产权,就是职工个人财产;否则就不是职工个人财产。 全产权房,作为职工个人财产,职工有使用权,处理权和买卖权。 而非‍全产权房,虽然是单位分给职工的房子,职工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理权和买卖权。所有权属于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