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两大类,分别是用于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和首套住房未申请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的提取;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包括销户类提取和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销户类提取包括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法律分析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用于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不同提取条件的所需提取材料也有所不同。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首套住房未申请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与个人缴存公积金余额等挂钩,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若准备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须慎重选择是否提取。 (二)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 办理本项提取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翻建、大修住房的,需提供武汉市、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合同及写明本人(或配偶)姓名的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可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危险房屋通知书》发放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二、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销户类提取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职工因离休、退休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年龄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并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2、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外地在汉从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或者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账户集中托管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武汉住房公积金集中托管凭证》。 7、职工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配偶的《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职工因考取全日制大学(含研究生)辞职读书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正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裁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1-9提取事由,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缴存职工、配偶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 (4)经医保部门年审的重症病历,[重症范围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 (5)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6)单位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7)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结婚证; (8)户口簿(职工与配偶、子女、职工父母及配偶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登记的,其关系的认定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证明)。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 (三)职工家庭在本市自住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资料: (1)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及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职工单位证明; (4)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事故、灾难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的损失总额(扣除各项保险赔付部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分为三种类别,分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类、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和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类。其中,住房公积金提取类是指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建造、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住房公积金提取类是允许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建造、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例如必须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最后,如果职工需要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则需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并办理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类是允许的,但需要注意相关规定和要求。 结语 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用于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职工需要提供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提取所需资料。在非住房消费类提取中,职工及配偶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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