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病历确有涂改但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确定。当事人遗失、隐匿、涂改、伪造毁损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方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致使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