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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密法第23条规定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什么
释义
    

法律主观:
    


    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法律客观: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秘密法律保护原则和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一款确立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原则。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总则部分明确宣示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国家责任,有利于强化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职责,有利于增强机关、单位和公民的保密意识。第二款明确保密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保密法律义务是宪法义务的具体化。义务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武装力量”,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政党”,是指中国共产党及参政的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是指各级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女联合会组织等人民团体,也包括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以上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主体,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主体。这两类主体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所不同。如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第三款明确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境内外一切组织、机构和人员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等。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按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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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