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的认定须交由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查;核查结果应告知村民委员会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法律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