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
释义 | 申请破产,首先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申请破产必须符合《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会受理。最后,申请破产需要向法院缴交受理费,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一、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资料有什么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情况等,如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3、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债务清册要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债权清册要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5、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6、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要破产清算,必须要对劳动者作出安置,安置就涉及补偿的问题,补偿方案必须明确。 二、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清单是怎样的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提供的清单: 第一种清单:债务人申请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2)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3)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4)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5)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6)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7)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11)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12)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13)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第二种清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权人及债务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债权发生的事实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4)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种清单:清算责任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除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清单: (1)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2)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者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3)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4)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5)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6)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7)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有无担保、债务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8)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9)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10)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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