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印花税征税对象 1、立合同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 4、领受人 5、使用人。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条例列举的凭证征税,具体有五类: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一)经济合同 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大类合同。它们是: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即财产权利关系的变更行为,表现为产权主体发生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