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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防控三级响应内容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取消公共场所开放开业负面清单,除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线下培训机构外,全面开放各类公共场所和经营性服务场所,促进我县生产、生活秩序的快速全面恢复。开放开业的公共场所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防控举措,继续运用“健康码”等管理机制,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密度,防止人群过度聚集。认真执行员工凭“健康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个人卫生防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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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0: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