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市治安处罚裁量标准 |
释义 | 一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二)具体情节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扰乱单位秩序 (1)故意损毁、哄抢单位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的; (2)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有关工作人员的; (3)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的; (4)占据单位工作场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采取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丢弃在单位的; (7)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8)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企图制造混乱的; (2)以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3)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式,或者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5、破坏选举秩序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威胁安检、检票等执勤人员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3、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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