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建制由谁决定 |
释义 | 乡建制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拥有。涉及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都需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地方人民政府在获得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在12个月内完成变更;如果情况复杂,可以经审批机关批准延长6个月。 法律分析 乡建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拓展延伸 乡建制的批准程序和相关规定 乡建制的批准程序和相关规定是指在设立乡级行政单位时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乡建制的批准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通常是县级政府或者市级政府。具体程序包括递交申请、审核评估、听证会、审批决定等环节。在批准过程中,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人口基数、行政区划调整等。此外,还需要考虑一些实际因素,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乡建制的批准程序和相关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乡级行政单位的设立合法、合规,并为乡级行政单位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结语 乡建制的批准程序和相关规定是确保乡级行政单位设立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乡建制的批准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程序包括递交申请、审核评估、听证会、审批决定等环节。在批准过程中,需符合相关要求,如人口基数、行政区划调整等,并考虑实际因素,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乡建制的批准程序和相关规定旨在为乡级行政单位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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