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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立法面临的挑战
释义
    本文介绍了网络立法所面临的挑战,包括网络技术快速发展导致网络立法滞后、网络信息反映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等问题以及网络立法模式的选择困难等。文章提出了三种基本的网络立法模式,即统一立法模式和分散立法模式,并指出了这两种模式存在的立法技术缺陷。最后,文章强调了网络立法的传承性和一贯性,并提出了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在网络法制管理中的重要性。
    法律分析
    网络立法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产业的快速增长以及网络信息的去中心化,导致网络立法步伐落后于网络传播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网络并不仅仅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的无领域,网络信息会反映出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内容。因此,网络立法需要衔接现有的法律内容,同时也需要反映和体现网络传播的特点和管理需求。
    1.网络法律法规难以容纳技术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要持续调整某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缺乏前瞻性的立法非但不能解决问题,且容易成为没有可执行性的废法。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法规已出现严重滞后和不能适应的问题:网络传播全球性让各国法律适用性出现严重冲突,而电子证据的易逝性、可修改性又增加了对网络侵权、网络犯罪进行取证、制裁的难度,像谢晋名誉侵权案中,原告通过公证被告博客内容作为举证材料,既增加诉讼成本,也难以在所有网络诉讼案中推广;网络传播低门槛既降低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风险,也提高了网络维权和网络执法的法律成本;Web2.0和移动网络技术广泛使用后,网络问题呈现出阶段性集中爆发现象,问题爆发之时,往往无法律适用,而制定法律法规后,阶段性问题则又陡然消退。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远远超过网络立法速度,使网络立法处于滞后状态。
    2.法律调整对象的复杂性。网络既是意识形态领域,又是重要的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不仅本身产值非常可观,且为其他产业的发展搭建了传播平台和载体,具有战略性产业的特质;网络不仅是通信工具,而且是重要的新闻媒体,随着网络自媒体发展,有越来越多的兼具通信工具和媒体特性的网络平台出现。因此,网络立法须服务于国家发展战略,带有高度政策导向和发展规划性质。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实现信息化社会、公共稀有资源的分配与管理,以及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等内容都应体现在立法内容中,而一部单行法要同时容纳如此丰富的法律调整对象则相当困难。
    3.选择网络立法模式十分困难。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网络法律制度和管理方法的,如美国、英国和韩国设立的是独立型信息通信机构,而德国和新加坡设立的是隶属型信息通信机构。目前,世界上已初步形成了两种基本的网络立法模式:一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国家通过颁布网络基本法,指导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系统地规范和保障网络发展。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主要针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开展专门立法,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美国是互联网发源地,也是依法管理网络最完善的国家之一,不仅有专门的网络管理机构,且颁布了130多部法律管理网络。
    (1)强调网络立法的传承性和一贯性。基于网络是社会公共领域的认知,美国网络立法一般是根据既有法律的相关条款,结合美国当前网络发展的实际需要,确立新的网络法律条文和法案。
    (2)把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作为网络法制管理的最重要内容。如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六大网络安全专职机构,分属国土安全部、国防部等部门,其职责就是为了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奥巴马总统上任后所成立的全国通信与网络安全控制联合协调中心白宫网络安全办公室也主要着眼于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
    上述两种立法模式都存在立法技术缺陷。统一立法模式增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发挥法律的基础性维护和保障功能,但统一立法涉及政治体制、国家战略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等诸多问题,立法难度较大;分散立法模式的立法难度较小,但不能战略性地解决网络发展所难以预见的各种问题,容易出现网络问题立法新问题再立法的往复循环的问题。
    拓展延伸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立法也逐渐成为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网络立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快于法律规范、网络空间的无监管性以及网络犯罪主体的多样性等。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1. 提高网络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对于法律规范,我们需要制定更为详细、更为严谨的法律条文,以应对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同时,在网络立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发挥公众的参与作用,倾听网络用户的声音,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 建立健全网络立法监督机制。网络立法的监督是保证网络立法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手段。我们需要建立网络立法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网络立法中的问题。
    3. 加强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网络立法的国际合作是推动全球网络治理的重要途径。各国需要加强网络立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立法中的挑战,推动全球网络治理的深化。
    总之,网络立法是立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需要积极应对网络立法面临的挑战,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网络立法的健康发展。
    结语
    网络立法面临着许多挑战。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产业的快速增长以及网络信息的去中心化,导致网络立法步伐落后于网络传播的发展速度。另一方面,网络并不仅仅是一个独立于现实社会的无领域,网络信息会反映出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等内容。因此,网络立法需要衔接现有的法律内容,同时也需要反映和体现网络传播的特点和管理需求。然而,目前网络法律法规难以容纳技术迅猛发展所带来的各种问题。法律法规具有相对稳定性,要持续调整某一领域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缺乏前瞻性的立法非但不能解决问题,且容易成为没有可执行性的废法。随着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网络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法规已出现严重滞后和不能适应的问题:网络传播全球性让各国法律适用性出现严重冲突,而电子证据的易逝性、可修改性又增加了对网络侵权、网络犯罪进行取证、制裁的难度,像谢晋名誉侵权案中,原告通过公证被告博客内容作为举证材料,既增加诉讼成本,也难以在所有网络诉讼案中推广;网络传播低门槛既降低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风险,也提高了网络维权和网络执法的法律成本;Web2.0和移动网络技术广泛使用后,网络问题呈现出阶段性集中爆发现象,问题爆发之时,往往无法律适用,而制定法律法规后,阶段性问题则又陡然消退。综上所述,网络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远远超过网络立法速度,使网络立法处于滞后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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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