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子诉讼到检察院被退查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案件诉讼到人民检察院被退查的情况有: 1、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2、补充侦查两次仍证据不足的; 3、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4、其他情形。 一、补充侦查的期限是多久?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二、案子证据不足要怎样处理 案子证据不足的处理方法为:1、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最多两次;2、如果已经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那么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什么情况下刑事案件不追诉 刑事案件在以下情况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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