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不住未必全交。 正常的物业费用缴纳从交钥匙的第二个月开始,收房后从未入住的,经确认,可以按照70%缴费。入住后(含房屋装修),但不使用住房,经确认,连续使用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从第七个月开始,物业费按照70%缴纳。 安保与赔偿 物业合同不是 保管合同 ,丢东西不是全额赔偿,只承担部分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巡逻责任的话,就说明已尽到管理责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